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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針對中創新航(3931)和寧德時代的一項涉訴專利“鋰離子電池”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本案經福州中院開庭審理,中創新航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1、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申請號CN110010851B,發明名稱為鋰離子電池)的產品;
2、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580萬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79.8萬元;
3、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付合理支出人民幣20.27萬元;
4、駁回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18萬元,由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6萬元,中創新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2.58萬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福州中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并非終審生效判決,此次判決產生后,中創新航表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
寧德時代與中創新航的專利糾紛由來已久,2021年7月,寧德時代起訴中創新航,要求中創新航停止制造和銷售侵權產品,并索賠1.88億元,2022年5月寧德時代將索賠進一步提高至5.18億元;2022年8月,寧德時代再度提起訴訟,添加了不正當競爭,索賠金額1.3億元,至此,寧德時代對于中創新航的總計索賠金額達6.4億元。共涉及5項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兩件:CN110010903B-正極極片及電池;CN111969166B-集流構件和電池;實用新型三件:CN204668368U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CN205231128U-防爆裝置;CN110010903B-正極極片及電池。
2022年7月,針對寧德時代5項起訴專利,中創新航提出了申請上述專利無效訴求,其中三項中創新航均已主動撤回。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介入審查,裁定剩下的兩項專利中,寧德時代的實用新型專利“CN205231128U-防爆裝置”維持全部有效,發明專利“CN111969166B-集流構件和電池”維持部分有效。
除了與中創新航之間的專利糾紛外,寧德時代還向其他同行發起過專利侵權訴訟。2021年3月,寧德時代起訴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萬國(福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CN205231128U-防爆裝置”專利權,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本案裁判結果為:
一、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521112402.7)的電池產品(單體型號為LAE895-100Ah、FFH3D3-120Ah和FFH3D3-135Ah);
二、萬國(福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裝配有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521112402.7)的電池產品(單體型號為LAE895-100Ah)的電動汽車;
三、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22,979,287元;
四、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26,769元;
五、駁回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專利訴訟的成功,再一次證明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對于企業而言,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因此,需要企業高瞻遠矚,在創業初期進行專利的長遠規劃,合理布局的專利對企業的作用不可估量。




